医疗机构、预防机构(或疾病控制机构)的医务人员(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健机构应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故已不存在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)。
只有医疗机构或依法处于医疗机构地位的其他机构的医务人员,在医疗活动中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,才可构成医疗事故。
预防机构(疾病控制机构)的医务人员从事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,不是医疗活动,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。
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、保健、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,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,视为合法。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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